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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3:38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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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39号




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产生的废水、粪便是重要的疾病传播源,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成为重要污染源。为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加强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对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堆存场地和处理设施、禽类尸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数量、排放去向、处理方式和处理效果,确保禽类养殖废水、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依据《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对城乡禽类屠宰场所屠宰废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禽类屠宰废水、固体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降低禽流感疫情扩散的风险。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制定集约化禽类养殖和屠宰场所周边地区环境监测计划,要加强对水、气、土壤的环境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进行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保证监测频率和监测质量。

  三、在国家已认定的疫点疫区内,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或防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对迁徙鸟类开展必要的监测和观测工作。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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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10月6日
一、免去黄士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祥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朱祥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戴诗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10月18日
任命钱永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10月20日
免去周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蔡方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11月9日
一、免去管子怀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世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英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稳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食用植物油供应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信息监测工作,确保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为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分析和预警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由有关企业定期向我局报送生产、销售、库存、价格和进出口等情况。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抓紧对本辖区内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推荐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名单,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局。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的各种所有制

加工企业,初榨企业油料日处理能力原则上按照大豆1000吨、油菜籽和花生500吨掌握,精炼企业日加工能力按照500吨掌握。如上述企业实际生产总量低于本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总量80%的,推荐企业的名单和标准可适当放宽。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切实落实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并引导和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保持必要的粮油库存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严格落实。

三、抓紧充实和完善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增强市场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应急工作落到实处。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要落实到具体企业,做到责任到人。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对于报送全部名单确有困难的,可先行上报大中城市的指定企业名单。

四、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及小包装粮油地方储备库存。各地特别是主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及粮食应急需要,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地方储备库存,增强市场调控能力。京、津、沪等大中城市及敏感地区,要适当增加小包装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并积极做好货源组织调度工作,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自2007年12月起,各地要将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情况按月报送我局。具体统计处理在“国粮04表”中反映,增加备注指标即“成品粮库存、其中小包装库存”,“成品油库存(不含料折油)、其中小包装库存”,成品粮油及小包装库存应分品种填报。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