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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中进行考试现场远程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6:40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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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中进行考试现场远程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中进行考试现场远程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全国统一鉴定的公证性和权威性,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在总结多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在今年11月12、13日的全国统一鉴定中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考试监控平台,对各省市考试现场进行远程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各省在全国统一鉴定中普及使用考试现场远程监控对考场进行监控,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省内考场的选择和设置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推广计划,各省级鉴定中心确定的远程监控考场不应少于一个。

二、在全国统一鉴定期间,部鉴定中心设立考场远程监控的全国总监控室(含专家值班点),通过工作网远程监控平台对各省设置的远程监控考场进行监控;省级鉴定中心可在省里建立省级监控室,对省内所设置的远程监控考场进行监控,并能实现省级监控室与部鉴定中心总监控室(值班专家)“面对面”地沟通和答疑。

三、各省级鉴定中心于10月20日前选择并确定好11月12日-13日考试进行视频监控的应用计划和考场数量上报部鉴定中心统考处。职业资格工作网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网考试监控平台现场远程监控的技术支持工作。考前设备的具体调试时间和要求,将通过工作网发到各省级鉴定中心内部通帐号。

四、考试现场应配备一台能上网的电脑,技术操作人员将配发的摄像头插上电脑挂在考场高处后进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网后,各级监控室能自动将考试状况全程录像、存档,以便备查。

五、各地视频监控的考场应在显著位置标示:本考场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控电子眼!旨在显著提升反作弊的心理威慑力度,对考试现场质量保障起到有效作用。

六、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中,各省级鉴定中心要认真做好考试现场远程监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部鉴定中心界时将根据各地的情况通报表彰应用先进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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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1日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普及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教育。
第五条 本市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开展环境教育:
(一)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二)举办环境教育专题讲座;
(三)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四)举办环境教育专题咨询;
(五)举办环境教育集中培训;
(六)开设环境教育专栏;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
(八)便于公众接受的环境教育方式。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教育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教育的组织、推动、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
财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与环境教育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环境教育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
各区县、各系统应当按照全市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环境教育工作计划。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并按照全市和本地区、本系统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环境教育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按照国家要求,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保护技能。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
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第十八条 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环境教育资料,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
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开设环境教育栏目,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环境教育宣传周。
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港上市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8月28日  国际业务部[1998]12号

 

律师事务所:

  你所1997年7月3日《关于中资参股企业在香港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仅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情况如属实,则所述公司在香港上市,不适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有关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规定。

  香港中资公司将来若拟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

内的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手续。

附:来函所述案例:

  有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在香港上市,该上市公司

由外商(中国华侨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另有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其参

股,所持股份总共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该两家香港中资企业对上市公司

的参股行为通过有关的投资、收购实施,且该等应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投资、收购行

为均按照中国法律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并取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